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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开展投资活动与经营

来源:中越人才网 时间:2023-02-10 作者:中越人才网 浏览量:

第四章 在越南开展投资合作与经营

根据越南《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外国实体可在越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或多个成员)、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分公司、代表处或商业合作合同。

投资工具的选择将取决于投资者数量、行业、项目规模以及是否有上市意向等因素。

4.1外资直接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透过以下形式投资越南:

a.成立商业实体

b.出资或购买股份/股权

c.执行投资项目

d.商业合作合约

e.其他符合政府规定之形式

4.2经营形式

4.2.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其“成员”(即所有者)通过向公司出资建立的法律实体。每个成员的资本贡献被视为股权(特许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在其章程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财务义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通常由“会员理事会”、会员理事会主席和(总)董事组成。

外国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之一:

[a-1] 100%外资企业(所有成员均为外国投资者)。

[a-2] 外国投资者与至少一名境内投资者之间的外商投资合资企业。

4.2.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通过认购公司股份而设立的有限责任法人。

根据越南法律,这是唯一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类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股份,每个创始股东持有与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份。

股份公司至少要有三个股东。这类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总经理和监事会(股份公司股东少于11人,或者法人股东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比例在50%以下的,不强制)。

股份公司可以是100%的外商所有,也可以是外国和国内投资者合资的形式。

4.2.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一种非常罕见的投资形式。它可以在两个普通合伙人之间建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负有无限责任。

4.2.4分支机构

这不是一种常见的外国直接投资形式,仅在少数部门(如银行和外国律师事务所)被允许。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同于代表处,因为分支机构被允许在越南进行商业活动。

4.2.5代表处

在越南有业务关系或投资项目的外国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或创收活动(即签订合同、收取收入、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代表机构只允许从事下列活动:

[e-1]充当联络处

[e-2]进行市场调研

[e-3]推广总部的业务和投资机会

这是越南一种常见的合法注册形式,特别是对于处于市场进入战略第一阶段的企业而言。

4.2.6 BBC与PPP

越南《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BCC和PPP合同方式进行投资。

BCC是外国投资者与至少一个越南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开展特定的商业活动。该形式投资不构成新法律实体的创建。

PPP合同是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合同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投资形式。

PPP合约的投资范畴包括: 交通运输;电厂及电力输送;公共照明系统、饮用水供应系统、排水系统、垃圾和污水回收处理系统;公园,停车场、墓园;国家机关办公驻地、公寓、保障性住房、迁徙移民住房;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体育、旅游、科技、水文气象、通信技术应用;商贸、都市、经济区、工业园、通信技术、高技术、孵化基地、基础技术、中小企业综合配套等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加工服务、农产品销售;政府总理规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方,特殊情况,如仅一家参与投标或项目急需短期内完成等特殊情况将由政府或各地方政府提请直接指定投资方。

4.3企业注册流程与手续

4.3.1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越南政府已将几乎所有外资项目审批权下放至省级部门,仅维持对少数行业的审批。其中,计划投资部负责审批跨省的BOT项目;工贸部审批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国家银行审批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目;财政部审批保险项目。对于国家重大项目,由国会决定项目的投资立项和项目标准,政府负责制定项目审批程序和颁发投资许可证。其它项目注册企业由省、直辖市计划投资厅受理。

4.3.2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外国独资企业】注册的程序如下:

——申请书:成立公司之前,创办者须向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相当于公司设立办公地点所在地一级行政单位递交成立公司申请书。

——经营登记:公司必须在省、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组织或同级的行政单位进行经营登记。

——成立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越南投资的外资企业成立后,必须在中央或地方报纸连登三期公告。

关于投资许可证问题,按越南法律规定可分成二类:第一类是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适用对象包括投资额3千亿越盾(折合1300万美元)以内且不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类别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准备材料包括:投资登记表(按计划投资部统一表格办理)、投资者法律资格证明、投资者财务状况报告(投资者自行编制并承担责任)以及联营合同或合作经营合同。

以上资料准备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呈送计划投资管理部门。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天内,计划投资管理部门颁发投资许可证。第二类是审批颁发投资许可证,适用对象包括投资额3千亿越盾(折合1300万美元)以上或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类别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准备材料包括:投资许可证申请书、投资者法律资格证明、投资者财务状况报告(投资者自行编制并承担责任)、项目经济技术可研报告以及合作经营合同等。如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的项目,还需提供说明投资项目满足所需经营条件的报告。

【代表处】按照越南法律规定,企业只要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即可获得在越南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大致流程包括:一、代表处负责人办理好护照、无犯罪记录及国内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二、到拟设立办事处地租办公场所,签订租房协议;三、到越南工贸部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和须准备的资料清单,准备申请材料:四、向拟设立办事处所在地的省市工贸厅提交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材料;五、省市工贸厅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设立许可证;六、在越南规定报纸进行公告;七、刻章、开设银行账户,之后开展正常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越南成立的分公司不能再设立代表处。

【分公司】成立分公司要把材料寄到越南工贸部。企业申请获得成立分公司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包括:(1)企业申请成立分公司的申请表(按越南工贸部统一规定的格式);(2)营业执照副本;(3)相关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然后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局(或省级外事办公室领事处)认证,之后由越南驻华使馆、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所有经过认证后的材料需在越有资质的认证翻译中介机构进行翻译,这样文件才有法律效力。

4.4申请专利与注册商标

4.4.1申请专利

自然人或者法人可直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一是2份专利申请书(越文),列明拟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技术主要内容,提供申请人详细信息;二是2份拟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技术的说明书包含文字描述及相片,列明该产品或技术的名称、技术领域、具体实施方式等特性;三是2份需要保护需求;四是其他有关材料(若有);五是缴费证明。知识产权局及分支机构将负责保守拟申请专利产品或技术的秘密,形式审查时间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专利审查期限不超过18个月。申请人可通过知识产权局官网在线申请或通过邮政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具体地址如下:

河内市知识产权局地址:386 Nguyn Trãi, qun Thanh Xuân, thành ph Hà Ni.

胡志明市知识产权局代表处地址:Lu 7, tòa nhà Hà Phan, 17/19 Tôn Tht Tùng, phường Phm Ngũ Lão, qun 1, thành ph H Chí Minh.

岘港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代表处地址:Tng 3, s 135 Minh Mng,phường Khuê M, qun Ngũ Hành Sơn, thành ph Đà Nng.

4.4.2注册商标

【概述】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分为45类。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10年,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如果在注册后连续5年未使用,有可能会被申请撤销。

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商标申请的转让只有在注册后才能登记。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许可。许可合同必须登记。

4.5企业保税相关手续

4.5.1报税时间

外资企业的计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外资企业可建议越南财政部准予采用其12个月会计年度制,以便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4.5.2报税渠道

企业可以选择向当地税务局自行申报、通过业主代扣或者通过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申报。

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润,为企业在计税年度中,企业收入总额与支出总额之差额,加上企业其他副业所得的利润后,扣除可转入下一年度的亏损额。外资企业可将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慈善、人道等目的,向越南组织与个人提供捐助的合理开支,一并计入其总支出。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应税决算后,出现亏损的,可将其亏损额结转入下一年度,该亏损额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亏损结转期不超过5年。

4.5.3报税手续

报税手续较简单,企业按规定填写报税单,提供相关文件,缴纳税款后,可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出具完税证明。企业也可选择通过电子报税方式申报纳税。

4.5.4报税资料

企业向当地税务局报税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税务报表、企业税号文件、报税单等。另外,当地税务局每年不定期抽查企业相关会计凭证和单据是否与上述文件相符。

4.6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4.6.1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越南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为隶属于越南科学技术部的知识产权局负责工业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及商标),隶属文化、体育及旅游部的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相关保护,农业农村发展部负责植物多样性方面保护。目前,越南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是2005年11月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已于2019年6月14日补充、修订)、同年颁布《贸易法》和2015年颁发的《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另外,越南《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越南是多项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的成员国,目前正在完善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越南积极参加多边和双边自贸协定谈判,2019年生效的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及即将生效的《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都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高水平承诺,越南目前正在修改国内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为履行协定承诺完善法律体系。关于专利保护,越南共有3种专利保护类型,即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生效的越南《民法典》修订版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确立受民法保护,职工或其他人员对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创造活动中获取的知识财产享有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4.6.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选择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终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或更正、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或要求仅在非商业用途目的下使用。为防止损害扩大,权利人可向法庭申请诉前禁令,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等。权利人可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告,确认侵权行为。越南海关、市场监管机构等有权管理侵权商品,采取搜索、查封场地、暂时拘留相关人员、临时扣押产品、暂停产品生产销售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等行政处罚。越南2016年修订的《刑法》明确了如进口或转运侵犯知识产权的货品以及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司法措施,违法犯罪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特定的进境侵权产品,司法机关有权要求侵权人复出境或者直接销毁该侵权产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可申请执行初步禁令,立即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成立,专利权人可获得下列任一救济措施:永久性禁令、损害赔偿、侵权所得利益。目前,越南尚未设立不侵权宣告诉讼和针对无理威胁诉讼的救济措施。此外,如新设企业的公司名称或商标侵犯了现有的工业产权,有权机关将要求公司更名,或者移除侵权部分表述甚至撤销公司注册证书。

4.7 商务纠纷解决途径

如果在越南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解决途径如下:委托当地律师诉诸当地司法部门,之后如果出现判决或执行不公,则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监察部门投诉;直接依据合同规定采取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同时,报告驻外经商机构予以配合。

越南解决争议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等。越南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以《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内容为基础。订立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种类与中国相似。订立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主合同、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附条件合同等。在通用合同类型上,又分为买卖合同、财产互易合同、赠与合同、财产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财产借用合同、服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合同、财产保管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悬赏与有奖竞赛、土地使用权转移、技术转让合同等15种基本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时,须考虑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法律、越南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在合同中须明确纠纷处理办法,一般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法方面。越南是东盟各国中较为活跃的国家,注重对外交往,先后参加多个国际组织,包括东南亚国家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国际粮农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越南于1995年7月28日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越南认可国际仲裁或外国法院裁决。根据越南2014年《投资法》(第67/2014/QH13号法律)第14条规定,如越南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境内产生投资争议,应通过越南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但外资控股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持股达到51%或以上,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外资控股企业成立的合资企业等)除外。对于外资控股公司发生的投资争议,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解决:越南法院、越南仲裁、外国仲裁、国际仲裁或争议双方成立的仲裁庭等。与越南管理部门间的纠纷可选择越南仲裁或法院,除非与该管理部门另有约定或越南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另有规定。

目前,与越方的投资合作纠纷,大多通过以下仲裁机构解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越南政府总理于1993年4月28日批准成立国际仲裁中心(VIAC)。

从近年情况来看,中越双方企业如发生合同纠纷,即便当地法院判中方胜诉,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原因在于法院缺乏强制执行力,而越南企业资信状况难以摸清,难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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